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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

目 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许可事项

一、审批 
1. 增加森林采伐限额指标 
2. 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猎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3. 进口无检疫对象林木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检疫 
4. 省级森林公园的建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
5. 进口林木种子苗木 
6. 调整生态公益林小班、面积 
7. 生态公益林采伐 
8.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 
9. 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 
10. 建立固定狩猎场 
11. 外国人申请进入地方自然保护区 
二、审核 
1. 各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 
4. 申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
5. 申请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
6. 申请采集、收购、经营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
8. 养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
9. 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 
11.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大宗集体所有森林资产产权变动保留审批) 
三、核准 
1. 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 
2. 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经营利用限额 
3.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许可事项

 

第一项 从省外引进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项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养殖的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指定

第三项 因特殊情况在禁猎区狩猎

第四项 运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

第五项 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地的权属和用途

第六项 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第七项 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第八项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第九项 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

 

按一般业务管理的审批事项

 

第一项 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第二项 变更省级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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